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节能管理部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县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调查
各乡镇、园区和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关要求,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名称、类型、行政隶属关系、地址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调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6月30日。调查范围包括本乡镇、本园区、本部门所辖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2.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中卫生类公共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和村卫生室;
3.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不包括村民自治组织和宗教组织。
(二)建设公共机构名录库
在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机构类型、行政序列和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分类汇总,填制相关表格,建立本乡镇、本园区、本部门公共机构名录库。
二、上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乡镇、园区和部门于8月15日前将《公共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公共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及电子版报表报送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园区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中已掌握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选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名录库建设工作。
(二)保证工作质量。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数据逐级审核、确认机制,严格审核和验收,对统计范围不全、不合格的信息及时进行改正。
(三)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要确保公共机构名录库规范、统一,建立数据更新、确认机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